一、出台背景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相关要求,行政机关要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乡镇(街道)、工作部门普遍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不清楚,送审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升行政决策质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习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三、主要内容
(一)审查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乡镇(街道)、政府工作部门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由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协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决定等。
(三)送审时需提交的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协议书应提供经协议当事方商议并敲定的送审稿和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有特殊行业性标准的,应提供书面标准文本;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还应提供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文本。安置补偿方案应提供送审稿、在被征收区域征求意见30日的材料、清晰反映征求意见稿张贴情况的近景和远景图片、社会风险评估材料、价值评估材料、起草单位书面法律审查意见等。
(四)审查时间。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要协议及其他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