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天眼新闻记者从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吴某涉嫌醉酒驾驶罪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吴某的妻子驾车熄火致路口堵塞,醉酒丈夫吴某帮助挪车3米疏散交通,检察官审查案件后,拟对吴某作不起诉决定。为使司法办案更加透明,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律师代表意见。
事情是这样的:8月10日当晚,吴某家人在习水县环北大道一家餐馆为家中老人庆祝生日,高兴之余,吴某与亲属喝了一些酒。聚会结束后,袁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公婆和丈夫回家。20时22分,当医院红绿灯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熄火,之后一直无法启动,导致后面堵塞了很多车辆。在后车催促的喇叭声中,丈夫吴某叫她下车,随即将汽车启动移至路边的人行道,让后面汽车先行通过。正当吴某准备打电话叫朋友前来开车时,恰巧有执勤交警路过查看交通堵塞原因,发现驾驶室的吴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mg/ml。在交警提供的路口监控视频中,检察官看到,吴某在妻子下车后,将车辆启动驾驶到人行道旁,整个移动距离为3米左右。吴某朋友赖某也证实,当晚吴某被交警带走了,是他帮助袁某将车辆开回家中。
在听证过程中,检察官袁某对案件情况和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酒后挪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小、属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拟对吴某作相对不起诉。与会听证员分别对犯罪嫌疑人酒后挪车现场的监控情况、认罪认罚、现实表现等问题进行发问,犯罪嫌疑人吴某进行了陈述,对自己酒后挪车的行为深感后悔。 经评议,听证员认为检察机关对该案拟作不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司法温情,希望吴某以后能引以为戒,遵守交通规则。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姚强
编辑陈茜茜
编审刘丹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