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运营求职招聘QQ群 http://www.prcgoogle.com/zonghe/guonei/2021/0724/5763.html学习内容:在仔猪隔离期限届满后,被告委托的九坝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原告的通话内容表明,原告领回仔猪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饲养管理和饲料费用,二是凭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求原告支付饲养管理和饲料费用方可领回仔猪属于设定限制条件,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但该条件的设定并无法律依据,故被告该行为违法。被隔离扣押的仔猪,桐梓县动物疫病中心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补检,并视补检结果依法予以处理,县动物疫病中心在隔离期满后设定条件扣留赵*远仔猪的行为违法。判例原文: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黔03行终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远,男,汉族,生于年7月1日,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桐梓县松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桐梓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方 兵审判员 唐 川审判员 吴梦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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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学法普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