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局发布农业执法10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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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季度,全市重点围绕春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春季农资打假执法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巡查,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促进各县执法工作交流,现发布第一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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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赤水市范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年10月27日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称范某某在元厚镇农贸市场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赤水市农业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范某某经营的猪肉摊位上摆放部分排骨和瘦肉,范某某不能出示相关的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年10月期间,当事人受同村村民王某的委托,先后帮王某屠宰了3头生猪,并从屠宰的这3头生猪产品中拿了3扇排骨和两支后腿作为屠宰报酬。调查结果表明,当事人屠宰的3头生猪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已销售了部分该批猪肉产品,剩余.91斤猪肉产品。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猪肉产品实施补检,出具检疫不合格认定结论并函告执法机关。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范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罚款元和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决定。没收涉案猪肉产品在赤水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协助下予以销毁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我市作出的首例从业限制的行政处罚,对办理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本案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对涉案动物产品作出检疫结果认定,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充分体现了部门之间监管与执法的配合密切,形成有效合力。

案例2:习水县某屠宰场屠宰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案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调查办理某举报案件中,发现某屠宰有限公司聘请的屠宰技术工人都未取得健康证明,该屠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九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之规定。根据《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屠宰企业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定点屠宰企业属于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直接接触畜产品的屠宰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但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屠宰技术人员自身健康的一项保障措施。

案例3:红花岗区某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案

年3月8日,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农药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种子经营部店内有“烟嘧磺隆”“氯氟吡氧乙酸”“硝磺·莠去津”三联包农药(3种农药分三袋装入,但3袋农药的包装连为一体)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于年2月从上门推销的经销人员手中购50包三联包农药,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该三联包农药共16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未经许可从业的行政违法行为较容易被发现和定性,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还有种子、肥料等农资店搭售农药,饲料店搭售兽药,其他日杂等商店搭售农药、兽药等问题时有发生,当事人既没有经营资质,经营人员又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但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容易发生因管理和存放不当的药害风险,需要全市继续加强执法巡查打击。经营环节,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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