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治违丨判决三名驾驶员因此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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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治违

年6月6日下午,红花岗区法院对一起客车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该案成为超员入刑以来红花岗区的首例案件。

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从事旅客营运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营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在车上售票,对严重超员负有直接责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为何营运车严重超员会被判刑?

具体是什么情况?

下面,一起回顾案情

(点击观看视频)

年5月2日,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一大队七中队在遵义大道与汽贸大道交汇路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对一辆号牌为贵CF****的中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内人头攒动,民警立即要求驾驶员打开车门进行检查,进入车辆后发现车内乘客或用小板凳蹲坐于过道、或反坐于引擎盖、或一个座位叠坐多人。经民警现场核实,该车是由城区开往龙坪的农村客运车辆。该车核载19人,实载42人,超员23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最终,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一大队依法对驾驶人蔡某某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扣留驾驶证,罚款元的处罚,驾驶人蔡某某对其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年6月6日,红花岗法院判处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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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打非治违”行动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和“打非治违”工作,筑牢超员超载及非法营运严密防线,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生命安全,近期,遵义市交通运输局、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遵义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贵州省交通综合执法二支队等部门联合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管严查公路突出违法行为、整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及网约车违规经营等违法。

自3月以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执法车辆辆次,检查车辆辆次。遵义市共查处公路客运交通违法3千余起,查处“非法营运”行为9百余起,查扣非法营运车辆7百余辆、查处违法违规网约车1千余辆,暂扣车辆3百余辆。

“打非治违”行动进行中

在如此的高压态势下

总有个别驾驶员不信“邪”

“正好顺路,挤一挤就到了”

“就在前面,又不远”

……

还是熟悉的“借口”

还是危险的“超员”

但是这一次

驾驶员面临的

不光光是扣分罚款这么简单

因超员被判刑的也不是只有一例

案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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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8日,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五大队六中队在辖区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正当民警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贵CYC***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等待期间欲直冲关卡,民警立即对其作出警告并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打开车门,车内的情景让人大吃一惊,只见狭小的车厢内,密密麻麻挤满了人,有坐着的,有蹲着的,还有用“小板凳”的,人头攒动,拥挤不堪。通过检查,该车辆核载9人,竟实载21人,超员%,经了解,该车由播州区马蹄镇平海村往播州区马蹄镇街上方向行驶,车上搭载人员除两名成年人外,其余均为两个幼儿园的儿童,为了多赚点钱,驾驶人罗某某觉得“挤一挤没关系”的思想开车上路了。

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讲解了超员的严重危害性及可怕后果,并对小朋友进行安抚。随后,民警联系营运车辆将所有儿童分别送往所在幼儿园。

最终,遵义城市交警五大队依法对罗某某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扣留驾驶证,罚款元的处罚,驾驶人罗某某对其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年5月25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因“驾驶营运车辆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落下法槌,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案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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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8日,余某某驾驶贵CN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习水县隆兴镇街上往习水县隆兴镇新光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水县隆凤线1公里米(习水县隆兴镇新光村大湾子)处,被执勤民警盘查。

通过检查,该车辆核载7人,竟实载16人,超员%。被告人余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营运贵CNW***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搭载15名未成年人乘客,不顾乘客安全,超员上路行驶。

年5月11日,余某某因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被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行政罚款6万元。

年6月1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和客、货运企业

合法合规运营,安全驾驶车辆

杜绝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贵州交警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重拳出击、重兵把守、标本兼治

对重点车辆重点打击

无论白天黑夜、晴天暴雨

全路段、全时段、全覆盖

坚决“零容忍”

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构筑坚强屏障

法规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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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鸣谢文章来源:遵义公安

原标题:《打非治违丨判决!三名驾驶员因此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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