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第一期)
()黔执号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舒宗海申请执行吴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孟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孟良,男,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金筑苑09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221210526****。
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2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凡提供被执行人吴孟良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伍仟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年3月3日至年3月29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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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黔执号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武申请执行石宗力、万继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宗力、万继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宗力,男,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马山镇马山村大坝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80226****。
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元。凡提供被执行人石宗力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伍仟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年3月30日至年3月29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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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黔执号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杰申请执行江小星、遵义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娜,女,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2号1栋2单元1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310204****。
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元。凡提供被执行人陈娜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壹万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年3月30日至年3月29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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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黔执号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超申请执行刘巡、敖春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巡,男,汉族,年11月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时代星城11-1-27-02,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105****。
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元及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凡提供被执行人刘巡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伍仟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年3月30日至年3月29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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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黔执号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超申请执行刘巡、敖春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敖春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敖春莉,女,汉族,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时代星城11-1-27-02,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113****。
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元及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凡提供被执行人敖春莉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伍仟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年3月30日至年3月29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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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黔执号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洪申请执行云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云长福,男,汉族,年1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桃林乡丰河村银台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212****。
未履行标的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云长福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伍仟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年3月30日至年3月29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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