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习水县网约车非法营运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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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王波、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黔03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王波,男,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焰,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办事处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胜利,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茂杰,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徐王波因与被上诉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黔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0月8日立案,因本案属于新领域的疑难案件,经审批程序批准,予以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上诉人徐王波、被上诉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新冠××疫情实施管控为由,于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4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王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焰,被上诉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利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胜利、赵茂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王波一审诉讼请求:撤销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习综执行罚决03字第号〕,返还收取的行政处罚款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年1月14日,徐王波与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签订《点点网约车平台司机加盟合作协议》。年1月15日,徐王波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年2月18日,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检查发现,徐王波通过电话联系,以网络平台线下揽客、线下现金交付或   赖丽莉

审判员   方 兵

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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